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61********,汉族,初中文化,“营口市西市区**动漫城”个体工商户业主,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营口市西市**号)。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购买“捕鱼机”、“单双至尊游戏机”、“超级皇冠游戏机”各一台,在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号游戏厅二楼投入运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赌资4万元放在蒋某某、王某某处作为底钱。同年6月25日参赌人员于某某使用上述游戏机进行赌博输掉人民币1400元。经营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上述游戏机为三组(26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扣押赌资37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赌资罚没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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