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新民村**组,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庄小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3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取组建微信群,邀请文某某、谢某某、龙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吴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等多人进入微信群内点击其发送在群内的“炸金花”、“斗牛牛”赌博链接进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从中抽取12至15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陈某某共非法获利约6000余元。
到案后,陈某某积极退缴赃款6500元。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少且到案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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