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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 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6日被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8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西瑞酒店租赁好房间后,从2月12日开始,采用打3000元拖5000元的“倒倒胡”麻将并抽头渔利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抽头规则为,按照每四小时一场,每场每桌按照白天10000元、深夜90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

该赌场股东有王某甲、王某乙、温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3月3日,甘某某加入成为赌场股东。赌场股东负责组织、邀约赌客赌博并且亲自上场赌博“凑角”,赌场每日的抽头提成在扣除房租等杂费后按股东当天实际参与情况平均分配利润。王某甲等人还以每日固定工资500元高价雇佣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余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内记账、抽头、兑换筹码等工作。3月9日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商定,由陈某某帮助杨某某打牌履行杨某某凑角的股东义务,杨某某获得分红后再与陈某某进行分配,陈某某自述共分得2万元。

2020年3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当日,公安机关扣押赌资现金61000元,银行卡转账赌资90000元,账本记录赌资324000元,赌资总计金额为475000元。经不完全统计,从3月9日至3月24日赌场运营期间,赌资总计金额为2669000元。

2020年3月26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陈某某主动退出2万元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陈某某扣押在案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退赃,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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