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武检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徐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共同作为赌场老板,承租罗某某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街道**小区**号的门面开设赌场。赌场主要使用机器麻将,组织赌客以打底注为10元的“成都麻将换三张”进行赌博,并按照每桌每小时抽取80元茶牌钱渔利。赌场老板除去开之后按照每股平分茶牌钱。陈某某参与5天后退出。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8000元,陈某某分得200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徐某某规劝后主动投案,并退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缴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人董某某、徐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建议侦查机关对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