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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9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的家中,利用手机下载“巴蜀麻将”APP,为赌博人员提供“房间”,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游戏等方式赌博,且以“闲聊”软件建群,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设定的比例折算成钱,通过在“闲聊”APP聊天群里面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3-4元不等的“房费”的方式,抽头获利。后因陈某某工作原因,而将该闲聊群群主改由其妻子胡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其本人则担任群管理员。胡某某作为群主主要进行资金结算并抽取“房费”,陈某某作为管理员对群里纠纷予以处理。经查证,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23日,胡某某、陈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97306元。其中,以陈某某的闲聊账号收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506元,以胡某某的闲聊账号收取的房费共计人民币1968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胡某某电话,被告知公安机关要求其回家配合调查,陈某某遂回家接受民警调查。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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