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庞某某(另案处理)在“牛老板”赌博APP上帮赌客上下分,庞某某根据每天抽水获利的情况按200至500元给陈某某发工资,期间陈某某共得到44830元钱的工资。2020年5月至8月期间,陈某某获得赌博APP的合伙人权限后,能够独立帮赌客上下分,赌客每赢100元,陈某某抽取2至3元,赌博APP的财务通过网银给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渔利,期间陈某某共获得12384元的渔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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