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吴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在安顺市西秀区安庄村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三人在赌场内放蛋钱,并由赌场抽水支付给三人利息。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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