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
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马某某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快捷酒店、**会所多次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某某以盈利目的,组织多人前往赌场参与赌博,通过以炸金花方式组织赌博,该赌场共计开设4、5次左右,赌场内分工明确,陈某某、刘某某负责组织参赌人员,马某某负责打杂,陈某某、刘孝飞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刘某某每次赌博结束后给马某某200-300元不等,马某某共计获得工资1000元。
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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