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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彬彬,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2017年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16日间,杨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多次在本市南湖区提供场地和赌博用具,以用麻将牌打二八杠的方式供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71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获利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出9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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