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会昌县人,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雍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闲聊软件建立网络赌博群,通过熊猫麻将游戏软件购买房卡,再授权赌博群内的群成员利用该房卡在熊猫麻将APP上面开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通过积分制进行换算,以一分代五元,玩家赢了10分以上支付6元房费,在该赌博群中雍某某作为群主,主要负责处理群内玩家之间纠纷等工作。后雍某某将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加进该群,在其工作期间帮助其处理部分事务,收取红包等。截止2019年12月闲聊软件被查封以来,群内参与过赌博的人员有1005人,抽头渔利共计1221828元。陈某某使用的手机共收取红包221364元。案发后,两人已退还非法获利25万元。
2020年3月18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从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还部分赃款;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