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5年9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阳县**镇**小区**幢**单元门口旁边自家车库内摆放2张麻将桌,以“打麻将”的形式供赌客赌博,并在麻将桌上粘贴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抽取头薪。2020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车库内现场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3名赌客。经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取头薪金额共计人民币56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HONOR 9X”牌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620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