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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37********,汉族,文盲,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港亚路江社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年老无经济来源而在钦州市**铁路桥旁的一块空地提供桌椅、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并每桌抽取15元的“水钱”盈利。2019年10月16日,民警在广西钦州市港区**路**路旁边抓获涉嫌参与赌博人员22人,现场缴获扑克牌6副,泡沫箱3个,小折叠桌3张,共同赌资11470.5元。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今共抽水盈利1700元,其中20名赌徒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年龄大、获得少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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