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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姚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先后购买了三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7月份,陈某某伙同姚某某将两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永康市西城街道银桂北路49号附近阿财超市门口、永康市西城街道银桂北路25号附近兴亿达烟酒店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另一台未实际摆放。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姚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11860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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