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4月8日期间,陈某乙(另案处理)在玉环市**街道**面馆二楼开设赌场,以玩扑克牌“十三道”、“标通”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受陈某乙纠集,在赌场内帮助开门、抽头、看监控、跑腿等。赌场开设期间,陈某乙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参与赌场经营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8日,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赌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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