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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17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初,陈某某被一名叫“刘哥”的男子招聘至娄某某民营市场益丰大药房地下室赌博场所作为管理人员。陈某某根据“刘哥”的要求对赌博场所摆设的“单挑王”赌博机进行上分操作,伙同赌博场所服务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与参赌人员詹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易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输赢关系。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赌资及盈利10140元。陈某某自2019年1月成为该赌博场所管理人员以来,共多次组织、容留詹某某、肖某某等人在该场所进行赌博,在被抓获当日,扣押现金101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的赌博场所赌博机位只有8台,累计参赌人员未达20人以上,没有证据证实有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情形,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五千元以上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其他入罪情形,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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