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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圩。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初,庄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圩市场附近租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房子一楼用于以国家“七星彩”为标准售卖私彩票,其中由庄某某联系上线庄家“欧老板”,由钟某某向陈某某租赁并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的租金。逢周二、五、日开奖前,庄某某、钟某某在租赁的店铺接受周围群众现场投注,后庄某某将收每期的投注金先扣下百分之四点五的提成及支付投注人中奖金额后,通过现金汇款或用银行卡转账给“欧老板”。在扣除下来的四点五的提成中,庄某某分得四成,钟某某分得六成。至2015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庄某某、钟某某所经营的店铺收银台中扣缴赌资人民币3050元和传真机、记账本、票底等物品,从庄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扣缴赌资人民币3200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租房屋给庄某某、钟某某,后发现庄某某、钟某某在其出租房销售私彩票招引群众购买私彩票投注赌博而未制止,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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