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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六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接受洪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陈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55632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6279元。

2019年2月2日14时58分,泉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在泉州市丰泽区湖美酒店1010房间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详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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