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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 9月18日我局接到高某某报案称,在2016年8月有自称江某某的人将其推荐到“850棋牌游戏”全面收购的网站,高某某称该网站是一个赌博网站,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该网站。经查,“850棋牌游戏”网站是一个由玩家(参赌人员)、银商(游戏代理商)、出风口《850游戏平台工作人员》组成的内部层级关系明确的网络赌博平台。在我局侦办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在“850游戏平台”中采用低买高卖游戏分的形式谋取非法利润,数额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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