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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及11月份以来,丁某甲、丁某乙(均已起诉)在绍兴市上虞区新大通商场8楼嘻游记游戏厅内,开设以捕鱼机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召集被告人叶某某、倪某某、丁某某(均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日常工作,非法获利三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收银、兑换游戏币等工作,非法获利八千余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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