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及11月份以来,丁某甲、丁某乙(均已起诉)在绍兴市上虞区新大通商场8楼嘻游记游戏厅内,开设以捕鱼机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召集被告人叶某某、倪某某、丁某某(均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作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日常工作,非法获利三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收银、兑换游戏币等工作,非法获利八千余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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