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金乡镇**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苍南县金乡**街**号店内,接受叶某甲、蔡某某等人六合彩押注,并转押至上家“爱不言弃”“禁言”(身份不明)处,并从中抽取3%的投注额作为报酬。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受赌客叶某甲六合彩投注共计45750元,接受赌客蔡某某投注1000余元,接受赌客余某乙投注600余元,接受赌客黄某某投注2000余元,接受赌客池某某投注1500余元,共计50850元,从中获利20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人:证人黄某某、蔡某某、余某乙、池某某、叶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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