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8********,汉族,高中文化,非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通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宋某甲伙同王某某、殷某某、周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佣溥某某、胡某某、宋某乙、宋某丙、孙某某等人在通海县金山“金鑫冷库”二楼、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和谐饭店旁的简易房二楼、通海县杨广镇金家湾龙潭处、胡某某住宅三楼、建水县曲江镇温泉旁一果园内等地经营赌场,采取用扑克牌以“捞腌菜”“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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