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涉案人员綦某某在涉案人员杨某某居住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水库北岸的板房内开设赌场,并组织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等18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该赌场打杂、看场等。
2、2019年10月,涉案人员綦某某经涉案人员孙某某介绍,租用涉案人员魏某某经营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工业园的**工贸有限公司二楼房间开设赌场,并组织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等18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该赌场打杂、看场等。
3、2019年10月,涉案人员綦某某在涉案人员栾某某经营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饭店内开设赌场,并组织刘某甲、田某某、刘某乙、任某某等等17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该赌场打杂、看场等。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涉案人员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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