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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大围山镇东兴社区东兴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5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浙江籍人陈某乙(已起诉)因经商亏损负债,为牟取利益,于2017年12月份申请加入“850网络游戏”平台,并成为该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客服”)。该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打鱼”、“五张”、“斗牛”、“牌九”、“麻将”等游戏供参赌玩家进行赌博。陈某乙租借位于本市**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的**号房作为工作室,以每人月薪5千元的报酬先后雇请了本市人黄某某(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在工作室内值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与“850网络游戏”平台及参赌玩家进行交易,为在其手中买分(购买“欢乐豆”)的参赌人员进行充分(充值)、结算(兑现)。其购置3台笔记本电脑和2部苹果手机,设置“东东”、“京东”两个微信号,开通手机支付宝,绑定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花名下多张银行卡,用于平台游戏赌博。

自2017年12月以来,陈某乙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大量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例如:①其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于2018年5月2日至10日接受浙江省瑞安市籍赌客周某某6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14000元;利用自己持有的微信账号于2018年5月6日至9日接受周某某3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5900元;②其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于2018年5月14日接受浙江省永嘉县籍赌客王某某4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7000元;③其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于2018年5月1日至16日接受浙江省瑞安市籍赌客张某某21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64500元;利用自己持有的微信账号于2018年2月7日接受张某某5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3800元;④其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于2018年2月18日至5月17日接受浙江省永嘉县籍赌客叶某甲88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93000元;⑤其利用自己持有的支付宝于2018年4月7日至5月12日接受浙江省永嘉县籍赌客叶某乙30次投注,接受投注额为150600元。经对本案所涉及的支付宝和微信流水进行司法财务审计鉴定,其之前和在此期间共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201767985.63元。陈某乙通过销售返利和业绩奖励共计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其中付给黄某某报酬约3万元,陈某甲于2018年4月中旬加入值班十余天尚未领取报酬。

2018年5月17日下午,陈某乙的该网络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乙、黄某某、陈某甲三人现场被传唤,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依法扣押其涉案赌资81453元。经讯问,三人均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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