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住厦门市**区**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汤某某(已起诉)经介绍从他处购入一套棋牌游戏源代码,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在购入的源代码基础上进行研发,添加充值及提现功能,优化并添加后台控制功能,为第三方赌博平台提供跳转接入功能等。先后开发出**龙棋牌、**乐棋牌、**亿棋牌、**盛棋牌等软件上线提供给客户运营使用,并提供,提供服务器托管、运行维护、技术维护支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入职,在服务端组受谢某某(已起诉)安排,从事底层开发、接入第三方SDK等工作。
案发后,陈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在我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