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9日退回玉州分局补充侦查,玉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同年3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仍需要继续查证,于2019年4月10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由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执行。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第21届国际足球俄罗斯世界杯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吕某某(绰号“吕某甲”)要了一个网络球盘,并约定其占该球盘四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自己参与赌博和接受他人赌注的方式然后在网络球盘下注,2018年6月l4日至6月24日陈某某累计获利965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附:本案案卷叁册存放本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