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四眼),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已起诉)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先后在信宜市贵子镇云丽坑、朱砂镇埠头村、石根村、溪兰村、白土村(与广西交界处),旺沙镇南龙村、燕贺村,安莪镇石印村等地点开设赌场,每日纠集约几十人参与赌博,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下注赌金100元至几千元,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约50000元。黄某某、陈某乙是赌场的组织者,管理水钱并参与分红。赌场还雇请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搭载赌客到赌场赌博。参与搭载赌客期间,陈某甲非法获利约160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及同案犯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活动而参与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