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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2011年10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经茂名市电白区民检察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日。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10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吴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已科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商议霸占原**县城各市场的肥猪肉收购,纠集赖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另案)、蔡某某(已科刑)等人看管、把守各市场,不准他人收购肥猪肉的手段霸占猪油收购生意。该团伙自2002年10月下旬至2002年12月4日期间,一直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垄断**城区各市场的猪油收购生意。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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