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间,陈某某与刘某某各自带人在澄江市**镇九龙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向货车司机售卖柴油牟利。为争夺生意,陈某某一方与刘某某一方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4月2日,陈某某因打探刘某某一方售油价格与刘某某母亲张某某争吵打斗致张某某受伤。2020年4月28日,九村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刘某某与陈某某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一方卖一天的油。2020年4月29日,刘某某到九村加油站卖油引起陈某某一方不满,后陈某某从通海拉着肖某某等人到九村加油站找刘某某理论,双方因口角引发打斗致刘某某受伤。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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