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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4********,汉族,高中文化,新**村村委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居住地:衡阳市蒸湘区**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20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陆某甲、陆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承包衡阳市蒸湘区****房地产项目土石方工程,迫使被害人李某某退出承包工程,多次到工地进行阻工。2016年12月8日,陆某甲、陆某乙等人以及部分其他村民拿木棍再次进行阻工,强行锁关工地大门,阻止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引发与施工人员邓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搡等言语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一起参与阻工,实施持拿木棍等行为。施工方人员邓某某后被推搡倒地,造成工程被迫停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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