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镇**村委**组双柏县**建材有限公司**砖厂。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2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当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甲(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口头商定,由杜某甲承包陈某某经营的双柏县****砖厂的上砖业务。2018年6月,杜某甲为了节约成本,谋取利益,陆续找来智障人员杨某某、杜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无名氏75、无名氏76、无名氏77、无名氏78(编号为楚雄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统一编号),并请马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运送智障人员到双柏县**砖厂工作。用工期间,被告人杜某甲采用集中食宿、统一管理、不发工资、随意辱骂和殴打等方法,长时间强迫以上9名智障人员进行劳动。陈某某作为双柏县****砖厂的法人,在明知杜某甲找来的工人是没有身份证明的智障人员的情况下,仍然默许使用智障工人,不为智障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劳动保险,并且提供住宿和劳动场所,为杜某甲得以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便利和保障,具有协助作用。直至2019年3月1日案发,9名智障人员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至楚雄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其中5名智障人员现已送回原籍,4名身份未核实的智障人员暂安置在楚雄州救助管理站。经楚雄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乙、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无名氏75、无名氏76、无名氏77、无名氏78患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杨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带领9名智障工人到楚雄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3万元医疗费,又支付9名智障人员工资共计17.247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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