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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抢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3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号。曾因诽谤他人于2017年5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章某某(已被判刑)经预谋,来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国鼎路暴风网咖前巷子路边,由章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未关车门之际,抢走其放在座位边上的一部华为Mate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1元),随后一起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抢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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