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在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居委会**庄**号,现住阜阳市颍东区**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丈夫江某甲(已死亡)向杨某某出具借条,借款6万元,陈某某、江某甲于同日出具委托书,陈某某作为委托人,自愿用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后,因陈某某、江某甲未按时还款,杨某某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2年4月24日判决江红军、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经杨某某申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陈某某、江某甲一直未履行法院裁判。2019年9月11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线索移送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该局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侦查。经查明,江某甲于2017年9月12日死亡。2018年11月,陈某某位于阜阳市颍东区的房屋被征迁,2018年12月22日陈某某账户转入补偿款187118.59万元,当日陈某某将该款全部转入其儿子江某乙账户,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2020年1月4日,陈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及利息15万元,经杨某某申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杨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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