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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奉贤区人,家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10日被靖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5月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5年7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批准期限分别为:2015年 7月6日至7月20日、2015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靖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向张某某借款605000元未归还,被张某某诉至靖安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陈某某未应诉,经缺席审判,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8)靖民一初字第191号,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8)靖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归还60.5万元及利息。靖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10日、22日分别公告送达,但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生效后,靖安县人民法院展开执行,分别于2009年8月、2010年9月、2012年9月三次赴上海,但一直未找到陈某某,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对法院工作人员避而不见,并将财产全部转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还款义务。经靖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侦查取证,发现陈某某分别在2007年、2012年、2014年参与了承建三个工程项目,三个工程项目总造价高达一千五百多万元;其儿子张某甲名下沪MS*****凌志牌小汽车系陈某某做工程赚钱所购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的前提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并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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