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闽0681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516元及违约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漳州市**有限公司。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拒不执行,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材料,并于2018年4月27日向其送达并张贴公告。2018年3月12日、3月28日、9月30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支付未执行到位的剩余租金11856.29元及违约金,也拒不迁出租赁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直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才将剩余租金交清并腾空、返还租赁房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