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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4********,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欧某某借款1200000元,到期后未能归还,欧某某起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归还欧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陈某某上诉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不履行判决内容。2019年4月28日,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并于2019年6月20日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送达陈某某。但是陈某某并未将其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转租土地所得租金用于履行判决,同时又于2020年3月2日与宾阳县**林场签订承包林地合同,并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了承包租金30000元。2019年2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通过其哥哥陈某甲的账户收到甘蔗款51万多元,陈某某拿到了其中的19.8万元,但是也并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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