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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楼**号。2018年11月7日,因打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高碑店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刑警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高碑店新发地蔬菜市场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亮明身份,对陈某某实施拘传,让陈某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陈某某拒不配合,且陈某某当场撕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逃避执行,扰乱新乐市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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