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15210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期**座**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2019)内0702民初3442号判决,判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返还那某某累计借款本金174万元及以借款实际日期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息合计人民币428.6万元。陈某某于2020年1月3日收到该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21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向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5163银行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2468857元,陈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未积极履行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已做出的生效判决,并于2020年1月21日将该账户内的12460000元转至其弟弟名下。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扣划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后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至6月12日返还那某某人民币65万元,于2020年7月7日返还那某某人民币200万元,于2020年11月26日返还那某某人民币170万元,至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累计偿还那某某人民币437万元,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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