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高州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16年**月**日立案执行。该案经已经生效的(2016)粤**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本案立案执行后,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牌小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将该车交付该院,也没有向该院申报财产。后陈某某积极与周某某联系,已向周某某还清所有欠款和达成刑事和解,且陈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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