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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对施某某与徐某甲、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浙018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甲、陈某某共同支付施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0596.61元。该民事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施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向陈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须知、财产申报表。因陈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并查明陈某某在执行期间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的理财金53244元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向法院申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查,2017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购买了5万元半年期的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于2018年2月23日又购买了5万1千元一年期的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于2019年2月28日又通过儿子徐某乙名义购买了5万3千余元可随时兑现的理财产品。2019年3月,徐某乙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支取了该笔理财金并交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但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致使建德市人民法院(2018)浙018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施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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