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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诉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2016)浙0104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1日生效的情况下,以申请执行人郭某甲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9月13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查封的**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幢不动产拟拍卖的情况下,陈某某仍以实际控制的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将上述不动产出租给他人,并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押金、物业费等打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拒不执行法院的上述判决。

因陈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5月3日,对其决定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7月12日要求陈某某等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上述不动产腾空,陈某某等仍不腾退,导致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缴纳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经查,郭某甲等人诉陈某某等系列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送达回证、顺丰快递封面、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等,证实(2016)浙0104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21日生效,但陈某某等拒不执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陈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十五日。

2. 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房屋拍卖预告、房屋腾退公告,证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查封了**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幢不动产,于2017年9月13日对该不动产拟进行评估拍卖,责令**公司在三十日内将上述不动产腾空并交付法院执行,于2018年7月12日,责令**公司及其所有未申报或未经认定的案外人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上述不动产腾空并交付法院执行。

3. 租赁合同、收据、转账凭证、告知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陶某某、盛莫某、骆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等,证实陈某某及陶某某等人在**公司房产被查封后以及法院拟对房产进行拍卖后继续以杭州海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出租给他人,并通过骆某某、盛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明知(2016)浙0104民初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认为郭某甲、郭某乙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有虚假诉讼的情况,故其不认可法院的判决,不愿意执行。

5.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喻某某的证言、流水表格、民事判决书、起诉书,证实郭某甲和郭某乙与陈某某等的系列借贷纠纷案件中,有1件200万本金的诉讼是捏造的,有一件500万本金的诉讼中有300万本金是捏造的,郭某甲都是利用银行还款流水不闭合的漏洞胜诉的,郭某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本院提起公诉。

6.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打款凭证,证实陈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9日缴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08元,于2019年6月10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84万元用于执行郭某甲另一案件的本金。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存在一定过错;(2)陈某某在刑事立案后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2016)浙0104民初第3630号民事判决;(3)陈某某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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