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座**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0月24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不能清偿债务,法院裁定由刘某某的债务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黄某某本息共计1153696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多次承诺执行和解协议但却一直未如约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有房产、车辆及其他投资,认定陈某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本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虽然陈某某本人有房产,有两台车,但其房产已经抵押,两台车显示被锁定,偿还黄某某70万元也是找他人所借。根据实际情况其本身在这段时期是出于无能力执行的状态,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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