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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执行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2********,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拒不将其代为保管的279783.50元集体土地补偿款移交给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生产队,被该生产队起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279783.50元集体土地补偿款退还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生产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其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对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当日将279783.5元集体土地补偿款、4848.8元案件受理费、2366元案件执行费存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上,执行了法院判决。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全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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