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鑫,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张某某以靖江**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泰兴市**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项目违法分包给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工程造价预估为1000万元左右。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项目违法分包给了赵某某,工程造价预估为640万元左右,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赵某某方的生活费及工程进度款,工程使用的主材由**公司统一发放,其余辅材由赵某某自行垫资,用工由赵某某自行决定。后赵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黄某某、马某某,工程造价分别预估为280万元、230万元。截至2017年6月工程结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得工程款760万元,支付给赵某某方工程款为542万元。其中赵某某得工程款227万元、黄某某得工程款169万元、马某某得工程款146万元。2017年9月,部分农民工因未取得足额劳动报酬,至泰兴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后经协调决定,由各包工头上报工人工资表,由政府相关部门拨专款发放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未将该协调决定告知赵某某等人,自行虚构工人工资表,自政府相关部门冒领了140万元的工人工资,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4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留置送达,要求陈某某支付工人劳动报酬4.67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均拒不支付。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
犯罪以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归案后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