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分德,男,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伍某某承包下邵阳县黄荆乡租房工程建设后转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招工建设,伍某某按合同支付承包费给陈某某,该工程于2018年10月中旬完工并交付使用。同年6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拖欠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12名民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4580元。同年11月23日,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条件下仍未支付民工工资。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所拖欠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