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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厦门**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经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原系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2014年9月至10月间,**公司共拖欠胡某某等20名工人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17752元。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被欠薪工人投诉后,于同年10月 22 日开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于10月23日前发放员工工资,并分别于10月24日、10月30日登报公告,要求整改。为躲避债务逃匿至外地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有支付能力情况下,拒不出面处理且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2015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至2015年9月,**公司已全数支付被欠薪工人的工资人民币117752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2255元。本案大部分被欠薪工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登报公告、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信息、人事档案、工资表造册、裁决书、布告、个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发放表、建行卡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执行情况说明、结案证明、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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