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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某某)(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文明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赵某某以各占50%的股份成立六盘水睿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倒闭。公司在经营期间于2014年3月至9月拖欠员工熊某某的工资共计14613元;拖欠其余员工吴某某、梅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徐某五人的工资共计25178元。2014年10月14日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六盘水睿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同年12月,在六盘水市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下,公司股东赵某某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熊某某、吴某某、梅某某、杨某甲签署还款承诺书。后陈某某并未履行承诺于2014年底悄然离开六盘水。直至2020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8月4日至8月6日,陈某某已将拖欠的39791元工人工资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还款承诺书、责令整改决定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还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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