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6〕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路**号。2015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6月1日、8月10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9日、9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23日、7月30日、10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经营中山市**有限公司期间,拖欠了二十多名员工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约40余万元,经劳动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
2015年4月3日,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同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支付上述拖欠的所有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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