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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号,住**市**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陈某某在经营信宜市**婚纱摄影店期间,由于经营不善而拖欠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等7名工人的工资合计35642.33元,其中拖欠黄某某8月至11月的工资合计11000元。工人在陈某某失联的情况下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案,经该大队调查并责令支付,陈某某均不予回应,逾期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2021年6月30日,陈某某的家属代其结清了黄某某等7人的工资合计35642.33元,取得了黄某某等7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而且已经结清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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