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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马某某处承包了南部县宏源公馆商铺和车库的销售。2020年4月,陈某某招聘了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28名员工,并承诺每月10日支付工资。后陈某某因销售业绩不理想,资金短缺,只给员工支付了部分工资,员工便陆续辞职并要求陈某某支付剩余工资,但员工多次讨要未果,后陈某某离开南部县回到巴中市并更换电话号码。2020年5月20日下午,员工向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陈某某欠28名员工总计65328元工资,马某某垫付了35003元,仍有30325元未支付。2020年5月28日,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陈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南部县宏源公馆销售部门口张贴送达。截止2020年6月4日,陈某某仍未支付员工工资,期间陈某某不接听电话,短信不予回复,拒不配合。南部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陈某某网上追逃,后陈某某接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将剩余员工工资合计30325元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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