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大竹县东柳街道**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四川万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夏某某管理大竹县石桥铺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的工程,夏某某将该工程承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陈某某又将该工程以138600元承包给游某某,之后游某某便召集叶某某、甘某某、宪某某等11名工人一起给大竹县石桥铺镇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贴瓷砖。2019年3月份,该工程完工验收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拒不支付游某某、叶某某、甘某某、宪某某等人的工资,游某某等人将陈某某投诉至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7日,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陈某某仍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游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大竹县公安局侦查。侦查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拖欠的102600元工资已全部支付给游某某、叶某某、甘某某、宪某某等12名工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柯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